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78號
CHDV,114,補,778,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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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江佩韓
周家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黃勝玉律師
被 告 林大山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3萬5757元(因通行
權所增經濟價值393萬5473元+因埋設管線所增經濟價值190萬284
元=583萬5757元),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萬9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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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