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62號
CHDV,114,補,762,202509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林允誠
訴訟代理人 李斌律師
張安增律師
被 告 林文章之繼承人
吳樹木
洪正
林石
吳信璋
吳一夫
洪忠正
洪慶標
林丁財
李錦鑾
蔡福男
王福財
王福氣
林聖儒
洪金字
丁芳
呂素貞
洪志嘉
洪靖凱
王志偉
張茗盛
陳政榮
洪素女
洪松輝
洪亮
洪雲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407元【計算
式:119地號面積4054㎡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9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2800/321024≒63萬407元】,故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52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54建號、58建號之最新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
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
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被繼承人「林文章(前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為彰化
縣○○鎮○○里0鄰○○路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
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第二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
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
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
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
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請原告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
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六、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房屋或
地上物(包含種植的作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
依序查報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
使用?及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⒉查報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
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七、請就抵押權人張**(註:調閱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即可知悉
姓名及寄送地址)為具狀訴訟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