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61號
CHDV,114,補,761,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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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江婉慈
李○○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
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
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
可遮蔽)。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李○○之姓名後,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提供起訴狀繕本2份(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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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