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54號
CHDV,114,補,754,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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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王立莉
訴訟代理人 林立律師
欣穎律師
被 告 楊榮隆
葛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原告就被告葛琳之地址部分僅載「詳卷」,惟卷內均未載明
其地址,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是請具狀:①查報被告葛琳
的住居址;或是②表示同意付費,由法院向電信公司函查被
葛琳之手機開戶基本資料(據原告起訴書狀稱「00000000
00似為被告葛琳之手機號碼」)宜再確認其手機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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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