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53號
CHDV,114,補,753,202509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邱旭廷
被 告 詹碧桃
孟瑄
邱芷
邱姮
邱鼎鈞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125萬5532元【計算式:(276地號土地面積127
0.64㎡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6萬1200元/㎡ × 1/2)+(284
地號土地面積77.58㎡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6萬1200元/㎡
× 1/2)=4125萬5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3588元,
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