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李文騫
訴訟代理人 洪宇謙律師
被 告 嚴辰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136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提出被告嚴辰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被告嚴辰宇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