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12號
CHDV,114,補,712,202509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龍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清


被 告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楊元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6966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萬6850
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04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7萬354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
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