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蔡淑茵
被 告 蔡仁修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卷內
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巷00○0號房屋之現況市值約
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巷00○0號建物最新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
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或房屋稅籍資料。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地號、同段2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
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
示放大)。及除建物及地上物外,尚有空地否?以另紙地籍
圖影本標示(含所稱遭被告占用位置、面積多少)。
四、兩造間係何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