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黃俊奇
訴訟代理人 蔡國強律師
被 告 鐘秋寬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283萬3835元(不動產估價報
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