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柚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舜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敬婷律師
被 告 林忻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4360元(原告
起訴固分列三項不同聲明,惟目的無非係在主張自己非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實際所有權人,其只是出名人,無需替
被告還貸款,故僅課徵第三項即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9
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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