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65號
CHDV,114,補,565,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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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王又禾



被 告 李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帳號管理權限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500元(165萬
元+3萬500元=168萬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7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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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