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32號
CHDV,114,補,532,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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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賴慶榮

賴慧芬

賴佳俐
賴婉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被 告 賴麗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證物1
、原告自稱伊父購入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民國100年起異動索引(含他項權利部、資料不可遮蔽)。
及門牌彰化縣○○鄉○○路000號最新房屋稅籍資料及外觀之照
片、現有人使用否?
三、提出被繼承人賴百濤(原告父親)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繼承(親子)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資料。
四、被告賴麗華賴百濤(已亡故)、兩造間之間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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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