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06號
CHDV,114,補,506,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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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張榮財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萬661元【計算式:依
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33.05785㎡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
值4萬6000元/㎡≒152萬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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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