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90號
CHDV,114,補,490,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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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黃豐貿


被 告 天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淑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著有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先位)
被告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9日股東常會第三案關於『討論
天昊財產處分事宜』之決議應予撤銷。(備位)確認被告於1
14年5月9日股東常會第三案關於『討論天昊財產處分事宜』之
決議無效。」,核原告於先位、備位均屬財產權訴訟,所得
受之利益相同,擇一繳納裁判費即足,惟二者在客觀上利益
難以金錢量化,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如受
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堪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請原告如期
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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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