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29號
CHDV,114,補,429,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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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陳錫宗
陳錫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頤律師
被 告 賽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伊忠
被 告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是請查報:「坐落在彰化縣○○市○○段000○000○
000地號土地上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
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
【註:本院將依上揭查報價額,加計聲明第1項「4100元(
房屋構造別為木石磚造,見114年度房屋課稅現值)」、聲
明第2項「5萬7000元」、聲明第4項「27萬9340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一所示)」、聲明第5項「6034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二所示)」、聲明第6項「1萬5323元(2萬5000元/月÷31
日×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5月19日止計19日≒1萬5323元)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
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本件系爭房屋(即起訴狀聲明第一項、第三項房屋)外
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出在照片中何棟房屋)。
㈡提出彰化縣彰化市三民段333、334、335-1、337、338、339
、341、342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
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㈢查報「坐落在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房屋」
之門牌號碼為何?並提出最新年度房屋稅籍資料。若無門牌
號碼亦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一: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7萬5000元 1 利息 2萬5000元 113年10月2日 114年5月19日 (230/365) 5% 787.67元 2 利息 2萬5000元 113年11月2日 114年5月19日 (199/365) 5% 681.51元 3 利息 2萬5000元 113年12月2日 114年5月19日 (169/365) 5% 578.77元 4 利息 2萬5000元 114年1月2日 114年5月19日 (138/365) 5% 472.6元 5 利息 2萬5000元 114年2月2日 114年5月19日 (107/365) 5% 366.44元 6 利息 2萬5000元 114年3月2日 114年5月19日 (79/365) 5% 270.55元 7 利息 8333元 114年4月2日 114年5月19日 (48/365) 5% 54.79元 8 利息 11萬6667元 114年4月12日 114年5月19日 (38/365) 5% 607.31元 9 利息 10萬元 114年4月12日 114年5月19日 (38/365) 5% 520.55元 小計 4340.19元 合計 27萬9340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757元 1 利息 66元 113年6月3日 114年5月19日 (351/365) 5% 3.17元 2 利息 143元 113年6月3日 114年5月19日 (351/365) 5% 6.88元 3 利息 5548元 113年6月3日 114年5月19日 (351/365) 5% 266.76元 小計 276.81元 合計 60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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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賽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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