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周受瑶
相 對 人 周寬仁
周維詩
周芝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具狀聲請再審在案,請准裁定
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2號判決主文所命給付金額新台幣944 ,971元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固經本院以113年度 簡上字第62號判決確定在案,然兩造間於本院目前並無強制 執行案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為憑,自無從依前揭規定裁 定停止執行。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 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