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陳政煌
代 理 人 黃英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祭祀公業陳聚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5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