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4年度,166號
CHDV,114,監宣,166,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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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關 係 人 ○○○
○○○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以出售方式處分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前項處分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鄉農會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以113
年度監宣字第0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人,並選定聲請人○○○
為其監護人。茲為支付相對人之醫藥費,有出售相對人名下
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聲請人代相對人出售
如附表所示土地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或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1.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2.代理受監護人,就
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
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14年2月7日,以113年度監宣
字第0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同時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
請人並已於114年2月24日(以本院收文為準)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陳報相對人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卷宗核閱無誤。再審酌聲請人所提之看護、醫療費用收據
彰化縣○○鄉農會借款餘額證明書,相對人每月之醫療照護
確需支付相當之費用,且經本院調閱相對人112-113年財產
所得資料,相對人確實目前無任何所得可供長久支應所需之
醫療照護費,其可供使用之現金確有入不敷出之情況。聲請
人主張代理相對人出售處分不動產,以出售處分後所得之價
款支付相對人所需之費用,應有其必要性。另聲請人主張欲
代理相對人分別以新臺幣10,010,000元、2,800,000元價格
出售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土地,並提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土地之買賣契約書、相鄰近似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
果為證,本院參酌上開買賣契約書及相鄰近似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結果,認聲請人所陳價金高於公告現值,且與市場行
情尚屬相當,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認聲請人主張為相
對人之利益,聲請許可代相對人出售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尚
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
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
生活狀況。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
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監
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
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2條、同法第1113條
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
明。本件為確保、增進受監護人之利益,並利於監督監護人
管理受監護人財產之行為,併諭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
土地出售所得之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鄉農會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聲請人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之日 常生活、照顧及醫療所需等費用,以維護其權益,附此敘明 。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湘淯附表一:
編號 土地或建物 面積(㎡) 權利範圍 1.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 2,910 1/1 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741.4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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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