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4年度,22號
CHDV,114,消債聲,22,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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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椿柱即楊椿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椿柱即楊椿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
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消債條例第144條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
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
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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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