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晉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代 理 人 王知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受 任 人 周培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晉豪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
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免責確定(下稱
系爭免責裁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
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免責裁
定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
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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