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4年度,910號
CHDV,114,家護,910,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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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



相 對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經本院准予核發
(114年度暫家護字第374號),視為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
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甲○○。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甲○○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跟蹤、
通話、通信。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甲○○之必要命令:禁止相對人進入○○紀念醫
院○○總院0樓洗腎室(地址:彰化縣○○市○○路○段000號7樓)
。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小姑,相對人之前曾辱罵
過聲請人是垃圾、禽獸。於民國114年7月29日20時30分許在
彰化縣○○鄉○○村○○街○00○0號住處,兩造在溝通家裡近期發
生的事情時,講到一半相對人情緒就很激動,然後就出手勒
住聲請人的脖子並拉扯聲請人的手腕,還抓傷聲請人的右手
腕,後來情緒平穩後又開始溝通,溝通到一半相對人又開始
情緒激動,就把聲請人壓地上並對聲請人說「要死一起死」
,然後相對人就用她的頭來撞聲請人的頭,導致聲請人左側
頭部腫痛,後來聲請人大伯剛好回到家,相對人才收手。發
生衝突當下,相對人有說他知道聲請人上班的地點,他隨時
都可以過來找聲請人麻煩。相對人已對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
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
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
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16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
 ㈠上面的口供不實在,上面說的我沒有做。我為什麼會罵她,
前面是有原因的,我和她起爭執,我媽媽大聲說好了嗎?她
就罵我媽媽「你這樣是像一個要死的人嗎」,我跟她說她怎
麼可以這樣講話,她幫你帶三個小孩,你這樣對她,不是比
畜生還不如嗎?包括她的小孩及我的哥哥姊姊、她的老公
在場。我抱著她用我的頭撞她的頭,是因為她跟我說我媽媽
出院的時候心臟功能只剩下16%她言語刺激我媽媽,說那些
話是故意的,她要讓我知道是什麼感覺,什麼是死,我跟她
說針對我就好了,我賠你,要死我給你,就針對我,不要欺
負一個根本沒有辦法反駁你任何言語的人,我抱著她頭去撞
她一下,她把我推倒,我撞到電視櫃,我起來又撞第二下,
就被家人分開了。
 ㈡肢體衝突的部份是我主動去攻擊她的,可是她言語刺激我,
誰可以接受媽媽出院講這些話是故意要致媽媽於死地。我很
忙,我要顧我媽媽還要顧我婆婆。她都來我家27年了,我怎
麼可能不知道他在○○上班,我媽媽生病幫她顧三個小孩,為
什麼還要這樣刺激她。
 ㈢她會給我哥哥五萬,是治療費,不是生活費,而且只有一次
,不是她匯款的是丈母娘匯款的。她講的全部都是謊話,她
沒有每個月給我們錢,她只有給過一次,是丈母娘給我哥哥
的針灸治療費。聲請人的媽媽簽本票100萬給聲請人的先生
的事情聲請人也知道,我會介入這件事情是因為聲請人說我
哥哥會去捐肝給她繼父,是因為我媽媽常常罵他,他老公
著必死無疑的心態才去捐肝的,說我媽媽常常罵她老公叫她
老公去跳○○橋,還說我媽媽有去算命說他這輩子要好過就要
讓二兒子(就是聲請人的老公)不好過,而且他們當初捐肝
我們家的人都不知道,當初我們都在忙我爸爸撿骨的事,是
撿骨當天事情都完成之後,我哥哥說她老婆跟丈母娘叫他去
捐肝給她繼父,我們只有跟他說他50歲了,而且為什麼是你
,他說他也不要,他老婆叫他一定要去每天都為了這件事情
跟他吵架。
 ㈣她講的都是謊話,全部的人都在場,我根本沒有這樣做,我
  沒有掐她脖子。我覺得她的驗傷診斷書是假的。大伯回來的
  時候我們兩個已經坐在那邊聊天了。  
三、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
時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資料、家庭暴力通報表、○○紀念醫
院家暴事件驗傷診斷書翻拍照片等件為證,而相對人則坦承
有抱著她用我的頭撞她的頭,撞兩下,且有罵過聲請人畜生
,惟以前詞置辯等情。本院審酌上開事證,相對人確有撞聲
請人的頭2次且有辱罵聲請人,此部分已屬家暴行為,堪認
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五、本件因聲請人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不法侵害行為,
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本院參
酌兩造陳述之內容,以及聲請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程度,認為
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 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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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