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4年度,906號
CHDV,114,家護,906,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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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



相 對 人 ○○○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被害人其
他家庭成員(母○○○)。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及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母○○○)為
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通話、通信。
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嫂。相對人夫妻常常在半
夜12點、1點吵架,相對人會歇斯底里大聲尖叫大聲哭,還
會來敲我們的門,聲請人已經快要受不了。相對人常常跟聲
請人講他們家的事,聲請人已經跟相對人講過很多次了,她
自己好好處理,不要再跟聲請人講了,但是她沒有好好處理
,相對人也會說聲請人哥哥捐肝沒有救活她繼父。相對人一
直精神騷擾聲請人,一直在聲請人面前哭,或是叫聲請人起
來,還有傳LINE給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29日20時45分,
在彰化縣○○鄉○○村○○街00○0號兩造住處,聲請人有跟相對人
說聲請人媽媽○○○出院心臟功能剩16%,不能有大起大落的心
情,沒想到相對人以言語霸凌聲請人媽媽○○○,相對人跟○○○
說「她兒子○○○當初會去捐肝給的嫂嫂甲○○繼父,是因為我
媽媽都罵他所以○○○抱著必死無疑的心態才去捐肝」,聲請
人媽媽用很微弱的聲音跟相對人說「我怎麼可能這樣(台語
)」,聲請人跟聲請人二姊○○○都跟相對人說不要再說了,
相對人兒子○○○也跟他說「阿嬤都這樣了為什麼還這樣子對
他」,相對人說她講那些話是故意的,聲請人就跟相對人說
「有什麼事衝著我來,你如果要命我陪你」,於是聲請人抱
著相對人兩個人的頭對撞兩下倒地。相對人已對聲請人實施
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
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4款內容之保護
令等情。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
 ㈠他說的不符合,當初的情況是我繼父要換肝的時候,是我老
公自願說要救我爸,他們兄弟姊妹都知道,是我老公說不要
讓我婆婆知道,他們兄弟姊妹有問我老公確定要捐嗎?我老
公說要,我老公就捐肝,過四年後我老公說他體力差很多,
就說我娘家為什麼沒有給他金錢上的補償,我說我媽媽沒有
在工作,他說他也感受不到我們家對他的關心,說他捐完肝
之後他沒有利用價值了,我們對他口頭上的關心他就覺得我
們很虛偽,我媽媽打電話關心他,我老公還會飆三字經,我
在上班的時候我小姑跟我老公開車到南部到屏東找我媽媽,
還簽了本票及協議書跟我媽媽要錢,一張100萬,一張33萬
,說是要給他這四年來他陸續在針灸吃保健食品。捐肝是10
9年的事情,那天是為了捐肝的事情吵架。事後我老公一直
跟家裡的人說我跟我媽媽一直盧他,他才去捐肝的。
 ㈡是我先生之後都覺得我們家對他沒有關心,棄之不理,他常
  常在半夜叫我起來,跟我講說家裡的人對他都很不好,我婆
  婆還有我的大姑常常在他下班的時候跟他說他很沒用叫他去
  死一死,我說怎麼可能自己的媽媽怎麼可能對自己的兒子講
  這種話,這種情況很多次,我終於受不了,所以有一天星期
  天我在小姑她們都回家的時候,我當著婆婆的面問她真的常
  常叫我先生去死嗎?
 ㈢我是要跟我婆婆對質她有沒有叫我老公去死。我不是要刺激
婆婆,我老公那段時間講的話可信度都很低,我希望不要
常常把這些話掛在嘴邊。我先生那天有跟我說要離婚,我說
我考慮看看,後來我小姑跟她們回來才發生那件事情。我老
公去年八月才開始跟我講到錢的事情,我從今年四月開始每
個月匯款五萬元給我先生。也是○○○來跟我講的。
三、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
,並提出家庭暴力通報表、戶籍資料、彰化基督教醫院受理
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等件為證。而相對人則稱其老
公時常在半夜叫聲請人起床,相對人當天是要跟婆婆對質,
餘則以前詞置辯等情。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兩造陳述,認相
對人與其夫時常在半夜大聲吵架,且爭吵中相對人又時常去
敲家人的房門,其夫妻間之口角已累及全家,並已打擾全家
人之居住安寧,且相對人又有以言語刺激心臟功能不好的婆
婆,均已構成精神上之騷擾,故聲請人主張其遭受相對人實
施家庭暴力行為,且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情,確有所據
,堪信為真實。
五、本件因聲請人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不法侵害行為,
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本院參
酌兩造之身心狀況、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之手段,以及聲請
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程度,認為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 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遠離其住居 所部分,因聲請人已出嫁並未住在娘家(聲請遠離之住居所) ,而是娘家、夫家兩處跑,且本院考量本案家暴情節、手段 及態樣,認裁定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已足保護聲請人,故 遠離令部分不予核發,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 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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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