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
相 對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經本院准予核發
(114年度暫家護字第240號),視為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
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A04;被害人子女(
女兒A02、A03)。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A04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
跟蹤、通話、通信。
三、下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定由被害人A04
行使:A02、A03。
四、相對人應於民國117年5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戒癮治療(內容:精神科門診戒酒治療)12次,每2週1次;戒癮治療(內容:戒酒團體)12次,每2週1次。(以上實際處遇執行時間之調配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情形彈性調整。)
五、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之夫,A02、A03為兩造之未
成年子女。在3年前某日相對人曾經酒後因為小孩子在一旁
吵鬧,就辱罵聲請人及小孩「幹你娘雞拜,吵三小」,並稱
「我不要看到你們給我滚出去」,及揚言「要殺死你」。又
於113年9月28日相對人發生車禍後沒有辦法工作,有找工作
的壓力,但他每一次有壓力就用不當的舒壓方式來對待聲請
人及2名小孩,在113年9月至114年5月間相對人陸陸續續均
有在酒後打聲請人及辱罵2名小孩。於114年5月28日10時50
分許於彰化縣○○鄉○○路○○巷00號兩造住處,相對人無故辱罵
聲請人「幹你你娘機掰、你三小」等不雅字眼,並稱「帶2
個小孩滾不要看到你」,聲請人還被相對人拳打腳踢及掐脖
子,致聲請人左臉、脖子及右手腕紅腫瘀青,相對人聲稱要
拿刀,聲請人聽到後自行逃離住處至北天宮請求警方協助。
相對人只要找不到聲請人,就會一直打電話給聲請人,但聲
請人一接起電話他就開始罵。相對人對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
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
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急迫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
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6、10款內容之保護
令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我沒有罵小孩子,是她先打我,我才辱罵
她,我辱罵她也是罵她媽媽,她說她媽媽六月要過來,我說
六月過來也沒有事情做也沒辦法,她生氣就打我,我的頭有
開過刀,她打我的頭,我是防衛才把她打回來,她推我還打
我的頭。九月我都住公司,我沒有叫小孩滾,我是說小聲一
點爸爸工作很累。她先打我的,再罵我,她每次都打我罵我
,我妹妹叫我報家暴,我說我是男生報家暴會被笑。我哪有
每天喝酒,我上班就沒有喝。她一直捶我的頭,我還去驗傷
。我是還手的,她有照相,我沒有照相,我比她更嚴重。她
只有臉而已,我還有腳,我忘記照相。我現在沒有工作,現
在工作也不好找。我現在沒有在喝酒了,酒駕判刑服勞役我
也做過了,我不敢喝了。
三、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不
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等情,業據聲請人
於警詢及本院陳述甚明,並提出戶籍資料、家庭暴力通報表
、傷勢照片等件為證,復經證人即聲請人婆婆(相對人之母
)A01於警詢時證述明確。相對人則坦承因聲請人動手,相
對人也有反擊、毆打聲請人,餘則以前詞置辯。本院審酌上
情,並參酌兩造陳述及關係人A01證述之內容,堪認聲請人
之主張為真實。
五、次查,本院依職權委託彰化縣政府對相對人為審前鑑定,結
果略以:「....八、綜合心理社會和精神評估其家庭暴力危
險度描述:1.綜合描述:....(6)綜合評估,相對人49歲,
已婚,男性,案父已過世,與案母關係良好,案母對相對人
關心且會支助金錢,相對人與手足同住關係普通平常少互動
,但相對人就醫住院或酒駕服勞動役都是手足幫助載送,夫
妻關係衝突,親子與關係尚可,目前妻子與二名女兒由社會
局安置,已帶離家三個月,相對人16歲開始穩定且固定一處
工作30年,近一年酒駕服勞動役4個月後,因工廠工作量少
,已無業半年,經濟狀況不佳,沒有朋友,休閒安排是在看
電視,社會參與貧乏,顯示家庭支持系統尚可,社會功能逐
漸變差;精神狀態評估,經醫師晤談診斷有酒精濫用問題。
就心理評估,心理師依相對人在簡易症狀量表(BSRS)的自陳
檢測結果評估,相對人精神及情緒上無明顯異常,另由CAGE
自評量表中四題有三題自陳答是,顯示具高度酒精濫用風險
;另依相對人在晤談時的言談及表現評估,顯示相對人對暴
力行為及法規缺乏認知,但經由此次司法介入,核發暫時保
護令後,顯示法規規範對相對人可產生嚇阻及警惕的作用,
另外,相對人曾在113年酒駕判緩起訴曾至衛福部彰化醫院
接受戒酒治療6次,期間可控制一天喝一罐啤酒,綜合上述
評估,建議藉由社區處遇的介入,安排相對人至醫院精神科
門診接受戒酒癮治療,強化戒酒動機及行動,並藉由團體輔
導強化暴力認知及學習非暴力溝通,降低社會功能持續損耗
,進而減少與家人的衝突再發生,爰此,本鑑定小組建議對
該相對人提出以下處遇計畫。2.相對人可能屬於『中』家庭暴
力危險群。九、建議處遇計畫:戒癮治療(內容:精神科門診
戒酒治療)12次,每2週1次;戒癮治療(內容:戒酒團體)12次
,每2週1次。」等語,有彰化縣政府函文暨審前鑑定報告書
在卷可憑。另此部分內容之保護令,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核發,相對人應依主管機關即彰化縣
政府通知之執行時間、地點報到並接受處遇,若有違反者,
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特予敘
明。
五、本件因被害人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被害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本院參
酌相對人之身心狀況、相關人等陳述之內容、家暴處遇審前
鑑定,以及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程度,認為核發如主文所 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院前所核發之114年度暫家護字第240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 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