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隆庭
代 理 人 黃明看律師
相 對 人 吳樹花
特別代理人 吳東磬
相 對 人 張麗香
張麗梅
張麗珍
張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合意聲請本院為裁定,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張條全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分割方
法欄所示方法分配。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六分之一;餘由相對人各負擔六分之
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條全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
承人,應繼分比例各6分之1,惟迄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
,爰請求依附表所示分割方法分割遺產等語。
二、相對人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分割方法不爭執,並請求法院
逕為裁定。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
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
,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查,聲請
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遺產,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
且兩造已於114年8月12日本院調解期日時,依前揭家事事件
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有本院訊問筆錄
在卷可按,本院應依前揭規定逕為裁定。
四、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張條全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
各6分之1,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尚未分割,且並無
以遺囑定分割方法或禁止分割遺產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
證,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前兩造亦因故
未能達成分割協議,故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洵屬正當。本
院審酌兩造均同意遺產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符合
兩造之利益及公平性,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0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附表:被繼承人張條全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遺產數目(權利範圍、金額或價值) 分割方法 1 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由兩造依各6分之1比例分別共有取得 2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3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795分之849 5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6 彰化縣○○鎮○○里○○路00號房屋 100000分之50000 7 二林鎮農會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19元及民國112年12月21日後所生之法定孳息 由兩造各自取得6分之1 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投資 4,019股及其後所生之法定孳息 9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投資 2,540股及其後所生之法定孳息 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鋼投資 1,642股及其後所生之法定孳息 11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投資 5,679股及其後所生之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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