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被 告 蔡欵
鄭少淵
鄭金發
鄭年廷
受告知人即
被代 位人 鄭木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欵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因溢收訴訟費
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3,51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
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蔡欵等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48元【計算式:(57,250
元×986平方公尺×1/100+63,800元×4平方公尺×1/60)×被代
位人應繼分1/5=113,74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裁判費1
,760元,原告繳納5,270元,溢繳3,510元,本件原告繳納之
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