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4年度,30號
CHDV,114,家繼簡,30,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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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0號
原 告 洪耀聰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李淑蘭

李世傑

李世強

李麗珍


張全成

張全榮

張育彰


李張素琴


張素津

素芬


洪碧鴻


洪瑞良

黃曉惠

黃曉梅

黃英姿

黃民進


黃雪

黃梅香

黃梅英

黃順情

黃麗那

黃麗美

蘇謝寶珠

謝鑾嬌 (已殁)
謝氷

謝素真

謝漢松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關於當事人適格等基礎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之處,
為求審理周延,並充分保障兩造當事人之程序權利,本院認
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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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