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0號原 告 洪耀聰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被 告 李淑蘭 李世傑 李世強 李麗珍 張全成 張全榮 張育彰 李張素琴 張素津 張素芬 洪碧鴻 洪瑞良 黃曉惠 黃曉梅 黃英姿 黃民進 黃雪美 黃梅香 黃梅英 黃順情 黃麗那 黃麗美 蘇謝寶珠 謝鑾嬌 (已殁) 謝氷 謝素真 謝漢松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關於當事人適格等基礎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之處, 為求審理周延,並充分保障兩造當事人之程序權利,本院認 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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