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506號
CHDV,114,司票,1506,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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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唐銘胃
兼代理人 唐肇澧
聲 請 人 唐肇澧
前列唐肇澧唐銘胃唐肇澧共同
代 理 人 陳曉燕
上列聲請人唐銘胃等二人因與相對人佩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
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唐銘胃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佩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佩成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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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佩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