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481號
CHDV,114,司票,1481,2025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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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陳淑娟
上列聲請人陳淑娟因與相對人陳孟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淑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關於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票載金額新臺
幣參萬伍仟元是否有誤載;如有誤載,請具狀陳報前開本票
正確之票載金額及請求金額;如未陳報,視同自認應依聲請
狀附表記載之金額作為請求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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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