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游小佩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泳儒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應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故聲請
緩繳裁判費,無從准許,請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
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敘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