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82號
CHDV,114,司拍,182,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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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蔡蕎鍵間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所欲聲請拍賣之不動產,並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
狀暨繕本(聲請狀之附表二所記載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人為
施西福,且與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均不
符)。
二、請提出本件所欲聲請拍賣之全部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聲
請狀僅附彰化縣○村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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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