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黄子芸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賴慧芬即
賴百濤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880建號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