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73號
CHDV,114,司拍,173,2025090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林辰輔
上列聲請人林辰輔因與相對人莊朝全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林辰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
權利部)。
三、敘明本件抵押債權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