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相 對 人 杜錦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復按拍賣抵押物程序僅得為形式審查,而所
謂形式審查,係就雙方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從其外觀及記載
內容,判斷是否符合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是就當事
人間所提出外觀證明文件,依登記內容形式審查有擔保債權
存在,法院自應准許裁定拍賣抵押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杜錦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並向聲請人借款200
萬元。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
,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本票、
郵局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建築改良
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相對人雖具
狀稱:聲請人並未告知違約金金額,違約金是否合法合理尚
待商榷,聲請人依自擬之契約條款主張相對人喪失期限利益
,且應受不合理之懲罰性違約金,恐有失衡平原則及涉不當
得利之嫌,相對人因故無法如期履約應有緩衝之機會,未經
協商拍賣抵押物,將造成無法回復原狀之風險,並請求安排
調解等語,惟經本院將相對人所提出之陳報狀轉予聲請人陳
述意見,業據聲請人具狀請求本院依形式審查儘速准予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在案,而當事人間之實際債權金額、契約條款
效力等事項,均屬實體上之爭執,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
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又本件拍賣
抵押物事件無從處理兩造間之調解事宜,應由相對人另行具
狀聲請之,非訟程序均不得加以審究,依法應為許可拍賣抵
押物之裁定,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4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新生段 0000-0000 504.38 10000分之156 002 彰化縣 員林市 新生段 0000-0000 140.59 10000分之156 003 彰化縣 員林市 新生段 0000-0000 54.81 10000分之156 004 彰化縣 員林市 新生段 0000-0000 216.32 10000分之156 005 彰化縣 員林市 新生段 0000-0000 35.11 10000分之156 006 彰化縣 員林市 新生段 0000-0000 720.47 10000分之55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4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0號6樓之10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10層 6層:72.42;總面積:72.42 陽台;面積:6.39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新生段00000-000建號,1896.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0 002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0號6樓之6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9層 6層:21.51;總面積:21.51 陽台;面積:3.84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新生段00000-000建號,1784.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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