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32號
CHDV,114,司拍,132,20250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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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嚴坤祿


相 對 人 嚴坤祿

關 係 人 陳宥騰即陳育宏之繼承人


陳富騰陳育宏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卉淋即陳育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
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
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信託財產之抵押權人與信
託登記所有權人雖均為同一人,然受託人以抵押權人之身分
行使抵押權,而以受託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
拍賣抵押物,應認已具備有形式上對立之當事人(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
參照)。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債務人陳育宏於民國112年6
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以原為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前開借款之擔保,設
定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證明書字號:112彰田資字第00063
2號,彰田跨字第670號登記完畢),債務清償日期經登記為1
14年6月27日,再就上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聲請人(證明書字
號:112彰田資字第005817、005818、005819號,彰田跨字
第680號登記完畢)。詎陳育宏於113年3月26日死亡,由關係
人陳宥騰、陳富騰王卉淋繼承,因債務屆期仍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支票、借據、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信託契約書等影
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亦
有本院家事公告及辦案進行簿可佐。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
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抵押物雖經信託登記為相
對人所有,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
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
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3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0 彰化縣 社頭廣興 0000-0000 109.06 全部 000 彰化縣 社頭廣興 0000-0000 65.15 全部 000 彰化縣 社頭廣興 0000-0000 40.7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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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