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3598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債 務 人 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耕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所 有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公司等5 家金融機構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建築經理股 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及利息債權,且前開該公司所在地分別為 臺中市、臺北市內湖區、高雄市前鎮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 。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審酌上開 7個第三人中有5家金融機構所在地為臺中市,是本件宜由臺 中地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 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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