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90號
CHDV,114,司催,190,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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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黃芳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芳盟
上列聲請人黃芳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黃
芳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
票人,請詳細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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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芳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