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聲 請 人 黃芳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芳盟 上列聲請人黃芳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黃芳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詳細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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