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583號
CHDV,114,司促,9583,202509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83號
債 權 人 施美惠
債 務 人 張銘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5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583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4年6月12日 650,000元 114年6月12日 FA0000000 002 114年6月16日 500,000元 114年6月16日 FA0000000 003 114年6月18日 450,000元 114年6月18日 FA0000000 004 114年6月19日 300,000元 114年6月19日 FA0000000 005 114年6月27日 900,000元 114年6月27日 FA0000000 006 114年6月28日 300,000元 114年6月30日 FA0000000 007 114年7月1日 500,000元 114年7月1日 FA0000000 008 114年7月3日 650,000元 114年7月3日 FA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