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535號
CHDV,114,司促,9535,202509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3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私立和慷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玥靜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私立和慷老人養護中心因與債務人楊英輝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私立和慷老人養護中心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