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535號債 權 人 彰化縣私立和慷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玥靜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私立和慷老人養護中心因與債務人楊英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私立和慷老人養護中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