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433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丁○○
訴 訟 代理人 丙○○
被 告 喜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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