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152號
CHDV,114,司促,9152,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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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5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葉旭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9,7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
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
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
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
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
,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
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
貸款(證二),聲請人於112年03月13日撥付信用貸款30
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84期),貸款利率係依
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54%計
算之利息【現為12.25%】。另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
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7月05
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18萬元整予相對人,貸
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
標利率(月調)加5.47%計算之利息【現為7.18%】(證
三、四、五)。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
繳付本息及依額度動用日起,按月繳付利息,屆期償還
本金;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
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
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暨帳戶動撥循環型信
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九條)。(證三、證四)。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
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
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
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
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
證之責。
㈤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僅繳納至114年6月13日及114
年6月20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
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
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409,7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遲延利息。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1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9743元 葉旭峰 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7月13日止 年息12.25% 001 新臺幣229743元 葉旭峰 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 自民國115年4月13日止 年息14.7% 001 新臺幣229743元 葉旭峰 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25% 002 新臺幣180000元 葉旭峰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7月21日止 年息7.18% 002 新臺幣180000元 葉旭峰 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 至民國115年4月21日止 年息8.616% 002 新臺幣180000元 葉旭峰 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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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