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123號
CHDV,114,司促,9123,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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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2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債 務 人 陳紹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0,4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123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001 290,474元 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11月5日止 3.640 114年5月5日起至114年11月5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640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1 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971計算之違約金。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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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