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67號
債 權 人 阮美香
上列債權人阮美香因與債務人黃姚鵬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阮美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其中20
萬元部分之釋明文件(聲請狀附金額20萬元之支票發票人形
式上為第三人而非債務人);如無法釋明,請評估是否更正
本件請求為100萬元,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