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8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
債 務 人 林俊逸
林育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567,779元,及如附表㈠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㈠: 編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號 001 1,877,779元 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表㈡編號1之請求利率計算 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付違約金 002 938,884元 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114年3月26日止照約定利率1.415%計息 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表㈡編號1之請求利率計算 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付違約金 003 751,116元 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114年3月26日止照約定利率3.125%計息 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本會基準利率固定加碼0.44%機動利率加1成計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本會基準利率固定加碼0.44%機動利率利率加2成計付違約金 民國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下附表㈡編號2之請求利率計算
附表㈡:利率表 編號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 1 3.309 3.6399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3.309 3.9708 逾期在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本會基準利率固定加碼0.44%機動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2 3.125 3.4375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3.125 3.75 逾期在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