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8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
上列債權人雲林縣東勢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林俊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雲林縣東勢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聲請狀所附內容,債務人林育宏係連帶保證人,請確認請
求給付部分是否須更正。
三、請釋明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及本會基準利率為多少,並以
附表方式重新敘明貴會所欲請求標的為何,將聲請狀更正為
: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並將
更正之聲請狀附具繕本兩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