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840號
CHDV,114,司促,8840,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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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4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榮杰
代 理 人 賴鎮
債 務 人 賴朝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50,000元 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4年5月11日

附表二:利率表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9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3.309 3.9708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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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