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834號
CHDV,114,司促,8834,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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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3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邱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2,6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志偉於民國110年1月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
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40,943元整。(二)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一十二點四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
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
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
息共新臺幣1,688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4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40,943元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
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
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
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
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
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8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943元 邱志偉 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4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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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