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45號
受裁定人即
相對人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珍
受裁定人即
相對人 綠元寶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曾昶豪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曾榆凱」之記載,應更正為「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鄉○○路000號1樓、法定代理人曾國珍」。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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