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5號
原 告 湯宇謙
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永發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林月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3,58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然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