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宋茜蒂(SITI KHOIRIYAH)
被 告 林枝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