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46號
CHDV,113,訴,946,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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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6號
原 告 陳文郎
陳鄭籾
陳文哲
陳洲全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夏家偉律師
複代理人 林恆安律師
被 告 陳俊佑
陳學霖
陳湘芸
陳文鳳
陳麗娟
陳足汝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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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