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6號
原 告 陳文郎
陳鄭籾
陳文哲
陳洲全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夏家偉律師
複代理人 林恆安律師
被 告 陳俊佑
陳學霖
陳湘芸
陳文鳳
陳麗娟
陳足汝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